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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内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 源: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编 辑:李江 发布时间:2023-01-20 18:56:39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九条【政府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

第十条【媒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组织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宣传工作。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服务等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者宣传】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公共文化等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三条【单位宣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分类设施规划】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布局和规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五条【配套建设和保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禁止损毁、盗窃、占用。

第十六条【收集容器配套设置】居住区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收集点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收集容器标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产业集聚和整合,培育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产业市场,建立循环经济发展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