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捕捞、销售和加工野生水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根据资中县严禁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安排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提供举报本县范围内涉及天然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举报人提供涉及天然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依据举报线索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线索、证据材料。
(二)举报线索未被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或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有助于案件查办、追究违法嫌疑人责任。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属于县农业农村局所管辖的,并据此办结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案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提供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行为的线索。
(二)提供使用地笼网、“绝户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行为的线索。
(三)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查实的“电、毒、炸”鱼但无渔获物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400元。
(二)对查实的渔获物在50斤以下的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300元。
(三)对查实无渔获物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200元。
(四)非法捕捞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第一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违法行为较轻尚未达到立案或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依据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办结案件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受理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或当面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资中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832-5606378
地 址: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76号
邮 编:641200
(二)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八条 注意事项
(一)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办法中非法捕捞行为不含违规垂钓。
(三)本办法由资中县农业农村局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资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