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威远县严陵镇红星街五组新场河边,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督促4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28000余尾鱼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2月23日,在威远县严陵镇红星街五组新场河边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鱼苗送至放流现场
“经过这次教训,我才知道非法捕捞的严重性,我也会对身边人宣传不要非法捕鱼,共同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现在通过放生鱼苗来弥补过错,修复生态环境。”在增殖放流现场,看着鱼苗缓缓游入新场河水域,当事人胡某如释重负,对检察官说出了心里话。

当事人放流鱼苗
去年1月至9月,胡某、曾某等6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胡某、曾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造成了水生生物应激、受伤、死亡等渔业资源损失的现象,导致水生生物成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损害了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胡某、曾某等6人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放流鱼苗
经认定,胡某、曾某等6人共非法捕捞渔获物共5000余克;经鉴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达8400余元,应投放规格体长6厘米的鲢鱼21056尾、鳙鱼73390尾,以修复生态环境。

县农业农村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参与放流
当天上午,6名当事人将准备好放流的28000余尾鱼苗,在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法院、公安局的见证下,依次将鱼苗投放至严陵镇红星街五组新场河内。放流结束后,检察官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均表示通过此次教训,以后一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远离法律红线。

增殖放流现场
据了解,胡某、曾某等6名当事人除增殖放流鱼苗外,法院还分别判处2-4个月不等的拘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干警李梅表示,法院将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修复性司法理念,让毁坏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将处罚、教育、修复相结合,为守护野生动植物的家园构筑坚强有力的司法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