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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拖欠货款起纷争 隆昌法院高效执行获称赞
来 源:i内江 记 者: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通讯员 赵金飞 编 辑:郭丽娜 发布时间:2024-01-04 17: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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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么快就追回了货款,感谢法官,解决了困扰我们十多年的难题……”。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多方努力,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拖欠十余年的货款,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原告隆昌市某橡胶公司与被告重庆璧山区某鞋材厂是长期生意合作伙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达22.8万元。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将被告及其经营者韩某某和赵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2.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共计有资金5万余元、被执行人韩某某在多年前购买有30万元左右的分红型、万能型保险,现价不明。

为尽快追回货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在重庆某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进行了冻结,并核实保险现金价值为20余万元。执行法官短信告知被执行人韩某某不主动履行将强制解除保险,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告知期满后,执行法官再次到重庆强制解除了保险,扣划了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下一步,隆昌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帮助涉案企业纾困解难,以更高的执行效率、更好的执行效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点评:

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