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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东兴区一家公司经营不合格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被查处
来 源:i内江 记 者:记者 姜津 通讯员 谢丹 蔺勇 编 辑:邹英 发布时间:2023-01-20 15: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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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报告显示,该公司经营的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5套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从广东昇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300元/套,销售单价为600元/套,因抽检工作需要,当事人向抽检公司提供了两套上述产品,剩余三套未销售,违法轻微,无社会危害。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违法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不合格产品未销售,违法轻微,无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此案适用一般从轻处罚。

但是,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