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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 | 重大事故隐患曝光
编辑:黄馨映 发布时间:2025-11-20 14:44:22

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现将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发现的部分典型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曝光。

隐患一:

市中区某合作社2台叉车均未见定期检验标牌,车上未配置灭火器材。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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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二:

内江市某幼儿园未查见消防责任体系和岗位责任制相关资料。依据《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六条(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隐患三:

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油漆、稀释剂、固化剂混存混放。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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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四:

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压缩机房存放可燃油。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 35181-2025),第5.5条:“在地下建筑、建筑的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内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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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五:

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不能提供末端加臭检验报告。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八条:“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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