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内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酒驾警示、高风险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以及终生禁驾人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1、2025年3月16日,驾驶人邹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乘李某、刘某、王某从威远县外西街沿人民路往商业三街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路(城市花园十字路口)时,与往顺城街方向由黄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黄某、李某、刘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邹某驾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2025年5月24日,驾驶人汪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兴区椑水路2KM+200M时,与由驾驶人林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2025年6月19日,驾驶人邱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隆昌市古湖街道锁江桥小区倒车时,与停靠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邱某某倒车观察不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酒驾警示
1、2025年6月20日,驾驶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从隆昌市大北街方向往东门口行驶,行驶至新华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0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郑某某带至隆昌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毫克/100毫升。经查实,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某作出罚款3900元的处罚。
2、2025年6月25日,驾驶人易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321国道1955公里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8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针对易某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1300元的处罚。
3、2025年6月27日,驾驶人覃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兴区西林大道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覃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针对覃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1300元的处罚。

高风险运输企业
1、威远县大昌运输有限公司
2、内江顺丰物流有限公司
3、内江渤商信达物流有限公司
4、内江市瑞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内江华璟物流有限公司
6、内江市飓峰物流有限公司
7、内江众泰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多发路段
1、市中区万里大道高坝电厂外事故多发。
2、东兴区321国道椑木镇“牛棚子”入场口事故多发。
3、内江经开区安靖街雪花啤酒厂前50米道路事故多发。
4、威远县G247国道与静宁寺岔路口事故多发。
5、资中县狮子镇茶店街44号外、水南镇安居街中国航油加油站外事故多发。
终生禁驾人员
2024年2月3日14时31分,驾驶人梁某驾驶车牌号为云E3***1的小型客车从隆昌市城区方向往云顶镇行驶,行驶至云顶镇光荣小学外时,与路边行人余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余某某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驾车逃离了现场,于14时50分许返回现场自首。
经血液鉴定,驾驶人梁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9.5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梁某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