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人
春季禁渔,保护生态,我们一起努力!
注意咯!
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威远县天然水域依法实行春季禁渔管理,请看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威远县2024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威远县公安局
威远县交通运输局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威远县2024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实施禁捕的通告》的规定,决定对全县天然水域实行春季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县域内威远河、镇西河、新场河、龙会河、达木河、花园河、乌龙河、鱼溪河、麻柳河、龙结河、中溪河、
旭水河、越溪河、小越溪河、沙河等河道干流及其支流。
二、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渔规定:在禁渔范围禁止开展下列活动。
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和垂钓活动;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水禽放养和其他影响鱼类增殖的活动;禁止销售、收购、运输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天然水域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四、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禁渔规定,依法从重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欢迎广大群众对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可向案发地的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所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以下单位举报。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0832-8103456
威远县公安局: 0832-110
威远县交通运输局:0832-8222172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32-12315
特此通告!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威远县公安局
威远县交通运输局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保护生态 造福子孙
春季禁渔 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