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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烟草交易属专卖,无证经营即违法!
来 源:i内江 记 者: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 通讯员 钟艳 编 辑:郭丽娜 发布时间:2022-11-30 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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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贩卖烟草是违法行为!

11月29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三起日前审结的无证贩卖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这三起案件犯罪方式极其雷同,均是通过具有隐蔽性的“背包”式非法运输、贩卖卷烟。执法部门将这一犯罪行为称之为“背烟客”。

三名“背烟客”被挡获

2022年5月23日,在隆纳高速公路隆昌服务区,公安机关对临停的客车进行检查时,一名神色慌张的中年妇女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随后,民警对其包裹进行排查发现,包内竟放着多个品种的烟草达70多条。“你背这么多烟做啥子?”“这么多烟,从哪里来的?”“你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得?”面对民警询问,该妇女承认自己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贵州购进卷烟销往内江市。

至此,这起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立案侦查。后经检验,该妇女雷某所购烟草均为真品卷烟;经隆昌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价值人民币15737.4元。

虽然通过背包运输卷烟具有隐蔽性,但这种行为早已引起了执法部门的注意。近年来,隆昌市公安机关相继查处多起类似案例。

隆昌市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三起非法经营罪案通报称,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王某、袁某、雷某三名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采用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搬运的方式,往返贵州、隆昌两地贩卖品牌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至10万余元,分别获利数千元。三人在贩卖卷烟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人均获刑

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袁某、雷某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往返四川省内江市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隆昌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等三名“背烟客”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所查获的各类香烟合计约500余条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烟草交易属专卖,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提醒相关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