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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民警惕!小心成为电诈“工具人”
来 源:内江东兴公安 编 辑:李江 发布时间:2023-03-29 09:28:19

近年来,部分在校学生、公司白领、待业青年等群体被不法人员诱惑利用,出租出售个人手机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给自己的人生蒙上了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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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

网上兼职有风险

 防止自身“两卡”沦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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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违法人员李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看到一则日薪上千的兼职消息,联系对方后,对方让李某带上自己的所有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到达一酒店内,李某在明知对方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进行“洗钱”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几百到几千元的收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绑定手机交给对方,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洗钱”18万余元,最终,李某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多张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同时也被多家银行纳入高危银行卡黑名单,后被公安机关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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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违法人员张某听朋友说电话卡可以卖钱,便在电信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2023年1月6日,该电话卡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电信诈骗,导致重庆一受害人损失12万元。最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公安机关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张某被三大电信运营商惩戒。

实施“断卡”行动

东兴分局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自“断卡”行动以来,东兴区公安分局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自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对非法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嫌疑人,东兴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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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公安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