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逐步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上升化的趋势。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的同时,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省政协委员封武说。
据封武介绍,对部分出现错误的仲裁案件,按照规定可以通过“启动仲裁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但目前对仲裁监督程序没有相关规定,难以落地实施。
为此,封武建议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督制度,更好地促进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存在重大程序和实体错误的,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同时,应当兼顾劳动仲裁的时效性,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就纠错撤销条款限定一定撤销期限。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规定。坚持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请受理、仲裁办案程序、处理结果、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可主动开展监督,当事人也可申请监督。仲裁员有违法行为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为纳入检察院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将仲裁裁决书产生的裁决全过程作为监督对象,如建立仲裁委与检察机关的虚假仲裁案件线索移送审查制度;完善通过检察支持起诉、参与仲裁调解、督促执行等途径的支持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