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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将实施,赶紧来看!
来 源:川观新闻 编 辑:李懿 发布时间:2022-12-31 16:48:48

2023年1月1日起,四川一批重磅法规即将“上线”,涉及数据管理、水文活动、法律援助、异地就医、养老保险等,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赶紧来看。

【四川新规】

推动四川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数据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推动四川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数据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了四川数据管理现状和需求,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发力。同时对数据交易作了一系列规定,对“数据杀熟”说不。条例鼓励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据有效应用,并支持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条例的施行,将为有序推进四川数据资源利用,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数字四川、智慧社会,保持四川在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中的先导性和主动性发挥重要作用。

为依法治水、规范各类水文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四川省水文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四川首部水文地方法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水文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四川依法治水、规范各类水文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资料管理、情报预报与预警、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0条。《条例》厘清了权责定位,提出加快构建现代水文体系,明确了规划引领原则,规范了监测制度,规定水文监测的合规性要求,明确了动态监测、应急监测联动机制,明确全省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共享制度。

《条例》突出了流域水旱灾害联防联控。提出加快健全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及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对水资源及重要河段洪水、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与预警,提高水资源联合调度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同时,建立联动保护机制,明确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加强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共管共享。

促进机关运行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治理体系的立法思路,坚持厉行节约、绿色发展的立法精神,重点从明确运行保障事权、建立管理机制、区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创新设计,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统筹配置服务保障资源,进一步促进四川机关运行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1月1日起

四川省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新变化

四川省医保局与财政厅联合印发相关通知,对四川省的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备案人员范围、结算支付政策、待遇享受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统一,进一步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的获得感。该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规范统一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统一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凡是异地长期居住或者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统一异地就医结算支付政策。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各统筹地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用药管理规定,不再另行设置支付范围(目录)。

统一异地就医待遇享受机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规定的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统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机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统一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

统一异地就医备案补办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以按照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1月1日起

四川省省本级医保参保职工门诊看病可报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将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从而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按照《实施细则》,四川将改进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分别为2022年省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划入比例为2.8%。参加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实施细则》还对起付线和支付比例进行了明确,并对年度支付限额进行了规定。

1月1日起

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2023年1月1日起,四川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市级统筹以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州)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各市(州)统一,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级统筹提升至市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补贴办法》主动对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将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作为第一类地区,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将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的市(州)、县(市、区)作为第二类地区,在第一类地区基础上合理增加直接成本和时间成本,确定补贴范围。

《补贴办法》共17条,着重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主要类型、构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重新规定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发放规则和封顶条款、办案补贴特殊情形的处理,建立了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强调了公职人员办案不得领取补贴,规范了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特殊情形,细化了法律援助补贴的申请发放流程,健全了法律援助补贴定期公示制度,加强了对全省法律援助补贴的指导。

【全国性新规】

全国范围内还有哪些重磅新规?一起来看看。

儿童按年龄可享优惠火车票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加了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有奖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提到,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启动

银保监会2022年11月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取消就业报到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手机预装App可卸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要求,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上述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

国家药监局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现有工作程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