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用“回油”:判刑+罚款+赔偿

为获取非法利益,隆昌一火锅店老板指使厨师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重复使用。2021年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由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宣判。
这也是内江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之前,该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火锅店用“回油” 老板和厨师均获刑
2020年9月,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犯罪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隆昌市隆华路一段251号-255号经营隆昌鑫良火锅店,并聘请被告人刘某为厨师。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该店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经检测,该店内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辣椒素含量为2.34*103 ug/kg。
2019年6月11日、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熬制成“老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系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此款上缴国库;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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