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传销致人跳楼事件的背后……

【时间: 2019-05-15 15:47 内江日报】【字号:

在客厅看守的候某某对被害人以语言威胁,阻止其离开。被害人见无法逃离,遂趁候某某等人不备,从该传销窝点的厨房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

经鉴定,被害人系高坠致双肺、肝、脾及双肾破裂出血死亡。

2018年11月,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候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候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认定:

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跳楼身亡

一审作出判决后,候某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候某某上诉称,自己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不是本案主犯。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害人跳楼身亡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候某某不应当对其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候某某提出,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量刑过重。

候某某是不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被害人跳楼身亡与他有没有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候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候某某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在民族路传销窝点的负责人,负责安排该传销组织成员的工作。受候某某安排,印某某等传销人员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候某某安排人员对被害人进行看守,并对其以语言威胁,阻止其离开。这些行为均证实候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

同时,法院指出,被害人是被传销人员骗来内江的,传销人员采用谈话、骗走手机、语言威胁阻止其离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因无法逃离遂趁人不备选择跳窗逃跑致不幸身亡,被害人坠楼身亡与候某某等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具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意外事件。

编辑:吕忆曦
记者:高波